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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2006.03.10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颁布日期】2003-11-14
【实施日期】2003-11-14

  第一条 根据《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日常申请工作由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管委会下属办公室负责;资金单列账目,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商委任;管委会办公室人员由管委会委派。

  第四条 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采取聘任制,聘期一年。

  第五条 资金用于资助出版:(1)符合本资金管委会根据科普工作需要每年提出的重点选题创作书籍作品或科普剧本。。(2)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科普研究著作;(3)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与弘扬科学精神的原创性科普读物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读物等著作。

  第六条 《章程》所称“自然科学范围的优秀科普著作”,主要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各学科、各门类优秀的原创性科普著作,包括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等方面。选集、文集、全集、传记、教科书、工具书、译著等,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者为全国各地的科技人员和上海市各出版社。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人,或有著作权所有人的委托书;申请资助合作作品,须有全体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意见书。

  第八条 资金资助的作品须由上海的出版社出版、电视台播映或剧团演出。

  第九条 申请者须认真、如实填写《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申请书》一式四份(个人申请须附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材料),并附有申请选题或创作题材所涉学科两位专家的推荐信。推荐的专家必须有正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必须对申报著作的内容、同类书比较和创作水平作出评价,并有出版社的出版合同。

  第十条 资金的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受理。每年接受申请一次,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0日,优秀科普著作在列选阶段、发稿阶段以及印制阶段均可申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期为翌年1月15日至1月31日;管委会的最后审定期为翌年的2月底前。

  第十一条 凡接受资金资助出版或播映、演出的作品,著作权人和出版社须签订出版合同;作品封面必须印有“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的统一标识,在版权页上印有“本作品由上海科普创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二条 在接受资助的作品出版后,出版社和创作单位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该作品的出版或创作成本核算清单、出版合同复印件和样书5本(套);资金将对资助作品出版创作实施资助。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不尽之处将在实施中逐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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