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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示范企业(工业和商业)评选标准(暂行)
 
2006.03.10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5-11-22

  一、组织领导

  1、有分管领导负责,有专项经费保证[起始年为年人均20元,每年按工业企业净产值(商业销售顾)的等比例增长]。


  2、建有企业科普工作机构,并有2名及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科普工作会议。


  3、企业科普活动有记录、建档案。


  二、活动开展


  1、积极开展“讲理想、比贡献”等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有组织、有领导、有考核,有年度工作计划,有项目、有效果、每年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2、按市科普工作总体要求,积极举办各项有特色的科普活动,积极参与各级科技周(节)等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3、企业内开展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职工撰写科普和科技类文章每百人/年至少三篇(商业企业每五十人/年至少二篇)。


  4、职工参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职工参与率高,实现年人均0.1件。


  5、积极参与社会科普活动,长期或经常向科普事业活动捐赠财物,充分发挥企业在公益性事业中的作用。


  6、出资兴办公益性科普场馆或经常提供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每年接受社会各类参观人员至少2000人次。


  三、成效评估


  1、职工的科技素质有较大提高。无职工参与重大的迷信活动。


  2、企业技术进步明显,产品技术含量高,企业效益好。


  3、在科普活动中,市、区科委、科协对其有较高的评价。


  4、企业科普活动和科普教育基地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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