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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暂行标准
 
2006.03.10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12-16
【实施日期】2005-12-16


  本《暂行标准》适用范围: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的科技实验室、实验基地、工作场地、科技场所及可用于科普教育并愿意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场所。

  一、科普教育基地基本设施建设

  1、具备科普活动的场所(可兼用),并配备相应设施和器材(如音像设备、与专业有关的演示设备、模型、展板等);

  2、基地能按科普要求提供展教和实践内容;

  3、配备专门的讲解人员,编写出专门的科普教育文字材料;

  4、重视基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如环境卫生、科普宣传、基地标志等)。

  二、科普教育基地制度和管理建设

  1、基地所属单位有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教育工作,有专人负责具体事宜,并制定管理规章;

  2、定期制定基地发展计划与长年规划;

  3、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基地科普教育工作;

  4、建立健全基地和市、区(县)宣传、教育、科普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制度;

  5、建有对外接待制度。

  三、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开展

  1、基地对外开放时间已达半年以上;

  2、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地科普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并基本能按此计划实施;

  3、认真配合市、区(县)重大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

  4、结合基地实际,积极策划开展有新意、有专业特色、讲求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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